第一条 为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整顿学风,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在努力提高教学水平的同时,必须加强对课堂纪律的管理。
第二条 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包括讲授、实验、考试、毕业设计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各类社会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
第四条 请假需有充分理由,病假应附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请假3天以内的(一学期累计请假不足6天的),由班主任(教学点)批准,并报夜大学部备案;一学期连续请假3天以上(累计请假不足2周的),由班主任(教学点)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夜大学部批准并备案。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2周的,由班主任(教学点)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院领导批准并备案。请假要事先写请假条,事先未准,擅自缺课,—律不办理补假手续且以旷课论。
第五条 请假期满,应及时返校上课。特殊原因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不参加规定的学习活动者,按无故旷课处理。
第六条 课堂点名由任课教师进行,可视具体情况采取全部点名或抽查点名的方式进行考勤。每月考勤情况由任课教师统计汇总后交夜大学部进行处理。
教学点在各学期集中上报夜大学部本教学点的学生月考勤情况。
第七条 学生无故迟到、早退2次,按无故旷课1节论处。
第八条 夜大学学生有下列情况的,将进行处理:
(1)夜大学某门课程缺课(含请假)累计达该课程总学时数的1/3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可以参加补考;
(2)某门课程缺课(含请假)累计达该课程总学时数的2/3,或无故旷课累计达该课程总学时数的1/3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直接重新学习,并按规定缴纳重新学习费。
第九条 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课程结束考核者,必须提前到学院学务科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需写明事由和相关证明,因病者应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务科发给缓考证明方可参加下次考试。凡未办理缓考手续者,该课程按缺考论。
第十条 夜大学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
(1) 达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 达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达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 达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夜大学学生每学期出勤率达95%以上,将适当给予鼓励。
第十二条 夜大学学生考勤时若被认定为叫他人替代考勤或代替他人考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应于本校夜大学的已注册在籍学生及继续教育学院夜大学跟班生、旁听生等其它非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www.endzin.com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定2007年1月1日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