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份证明,为了维护学生证的严肃性,加强成教学生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负责向在籍学生发放学生证。
第三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四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入学报到时持学生证到校注册,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证无效。
第五条 要注意爱护学生证,不得故意损坏,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六条 外地学生往返学校享受学生乘车优待,按教育部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应选择离家最近的火车站为起讫点,不得随意改动。凡借给他人购买学生优待票者,一经发现,停止持证人享受学生乘车优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证如有损坏、家庭地址变更或本人学籍变更等情况需要更换学生证的,可持旧证和有关证明申请换发新证,并按规定交纳工本费。
第八条 丢失学生证,确实无法找到时,应向学院报告,并用书面形式说明遗失原因和经过,由地市级以上报纸(如泉州晚报)挂失,补发学生证应按规定缴交工本费。如遗失不报,被他人利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丢失的学生证重新找到时,应自觉将其中一本交回成教学院,一个学生不能同时持有两本学生证,如有发现,视情节给予批准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毕业、转学、退学、休学以及其它原因离校时,必须将学生证交回成教学院,遗失者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华侨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