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整顿学风,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在努力提高教学水平的同时,必须加强对课堂纪律的管理。
第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包括讲授、实验、考试、毕业设计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各类社会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
第三条 请假需有充分理由,要有相关单位证明,病假应附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一学期合计请假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并报成教学院备案;一学期总计请假超过3天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成教学院批准并备案。请假要事先写请假条,事先未准,擅自缺课,—律不办理补假手续且以旷课论。
第四条 请假期满,应及时返校上课。特殊原因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不参加规定的学习活动者,按无故旷课处理。
第五条 上课和集体活动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15分钟及以上者以旷课1节论;迟到早退2次按1次旷课处理。
第六条 课堂点名由任课教师进行,可视具体情况采取全部点名或抽查点名的方式进行考勤。每月考勤情况由任课教师统计汇总后交成教学院教务科。
第七条 脱产班学生一学期单门课程缺课(含请假)累计达该课程总学时数的1/3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可以参加补考;缺课(含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的2/3,或缺课(不含请假)累计达该课程总学时的1/3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直接重新学习,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八条 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课程结束考核者,必须提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需写明事由和相关证明;因病者应出具二级甲等医院证明办理缓考手续,由成教学院发给缓考证明方可参加下次考试。凡未办理缓考手续者,该课程按缺考论。
第九条 成人脱产班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达30-3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40-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各项教学活动,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华侨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一条 本规定2006年1月1日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