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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脱产班学生品行学分评定暂行办法

[日期:2007-09-06] 来源:华侨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  作者:华侨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 [字体: ]

 

第一条  实施品行学分的目的是通过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全面、公正、客观地评价每个住宿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充分调动全体住宿生“做社区主人,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努力把学生社区建设成为“整洁、规范、健康、文明”的生活、学习环境。

第二条  脱产班学生原则上都应入住学校规定的宿舍,有条件走读的学生或因特殊情况不入住学校宿舍者,须经辅导员同意并由家长与成教学院签订走读保证书,报成教学院批准。

第三条  考评采用逐月考评的办法,月成绩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累计而成,其公式为:月考评成绩=基本分+奖励分-扣分。每学年第一个月的基本分为100分,其它月份的基本分为前一个月的考评结果,学年考评结果为本学年最后一个月的考评结果。

第四条  入住学生按规定填写住宿登记表,按指定房间住宿,擅自调房,违者扣10分,如特殊原因须向辅导员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调换。

第五条  宿舍钥匙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如有损坏或丢失,必须及时报告管理人员,由管理人员统一补配,私自换锁、配匙或将钥匙转给他人者,一次扣5分。

第六条  住宿生必须自觉接受学校工作人员的检查,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一次扣5分。

第七条  消防器材是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不得随意拿动和使用,非必要使用时动用消防器材者扣10分,故意损坏者除赔偿外,扣20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生不得私自带外人到社区住宿,违者扣5分。

第九条  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工作需要除外,违者扣5分。

第十条  遵守消防、治安等各项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禁止违章用电,有下列之一者,扣10分。

(一)燃烧废弃物;

(二)使用或存放电热棒、蜡烛、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等明火用具;

(三)使用或存放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电饭煲等电热用具;

(四)私拉电线;

(五)其它可能危及公共及人身安全的用火用电行为。

对违反规定造成后果者,按照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后果严重者,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物品,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扣20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勒令退宿并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禁止在宿舍区抽烟,违者扣5分。

第十三条  禁止在宿舍喝酒、赌博、打麻将、打架斗殴,禁止在宿舍区摔酒瓶、饮料瓶、水袋等物品,违者扣10-20分。

第十四条  遵守作息制度,各宿舍应在晚上11:00(响铃为准),准时熄灯及关掉除风扇(空调)外的其它用电设备,不得超过熄灯时间回宿舍,违反以上之一者,扣10-20分。

第十五条  不得在宿舍及楼道打球、溜冰、举重或吊沙袋练拳,不准在宿舍区大声喧哗、进行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活动,违者扣10分。

第十六条  禁止在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或泼水,违者扣10分。

第十七条  在宿舍区有下列行为者,强制退宿、扣30分并进行相关处分。

(一)观看、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

(二)留宿异性;

(三)吸毒、贩毒;

(四)盗窃或抢劫公私财物,敲诈勒索;

(五)传播封建迷信思想及伪科学;

(六)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的其它行为。

对违反规定造成后果者,按照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后果严重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第十八条  禁止随地吐痰,违者扣5分,禁止乱扔、乱倒废弃物,违者扣5-10分,禁止在墙上涂写、刻画、张贴和弄脏墙面,违者扣10分。

第十九条  必须将垃圾投入各楼指定的垃圾筐内,不得在楼内外乱扔乱倒,违者视情节轻重扣5-10分。

第二十条  每个宿舍须排出值日表,值日生负责当天宿舍内的卫生清扫工作,如卫生检查等级低于二级(分数70分以下),当天值日生扣2分,其它舍员扣1分,卫生检查等级为一级(分数90分以上),当天值日生加2分,其他同学加1分。

第二十一条  在布置寝室时,不得使用铁钉、油漆、刀具、涂改液等,保持门窗、家具、墙壁整洁,违者按价赔偿并扣5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电视机必须按指定地点放置,不得随意搬动,不得私自变动其它外部零件设备,不得私拉天线,违者扣5-15分。

第二十三条  晒衣服或棉被时,不准把哑铃或椅子压在上面,违者扣10分。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床上安装微型电扇或台灯,违者扣10分。

第二十五条  住宿生应按时缴纳水电费,迟交者每天增收10%滞纳金,超过5天不缴者,对拒绝缴费的当事人每人扣5分。

第二十六条  奖励分

(一)各楼协管员、楼长、层长、舍长等学生管理干部,视其工作表现加1-10分;

(二)文明寝室的每个成员品行学分加5分,室长加8分;

(三)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或义务劳动及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加5-15分。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对住宿生进行量化评价的结果,将作为住宿生评优、处分、组织发展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200611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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